日前,江蘇發布《電鍍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按GB/T1.1-2020給出的規則起草,在《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的基礎上制定的江蘇省地方標準。以下為前言與
前 言
本標準全文強制。
本標準按GB/T1.1-2020給出的規則起草,在《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的基礎上制定的江蘇省地方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江蘇省電鍍行業主要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風險管控,減少重金屬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電鍍工藝、污染治理技術和管理水平進步,結合江蘇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江蘇省轄區內新建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和大氣污染排放限值。自20XX年XX月XX日起,除太湖流域其區外的其他地區現有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自20XX年XX月XX日起,江蘇省轄區內現有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排放限值。不再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江蘇省轄區內電鍍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頒布實施后,國家修訂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和嚴于本標準時,執行國家標準要求。
本標準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實施時限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地區現有和新建電鍍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表1規定的太湖流域地區水污染排放限值。自20XX年XX月XX日起,其他地區現有及新建電鍍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表1規定的其他地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其他地區執行表1規定的太湖流域排放限值的具體地域范圍、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5.2 標準限值
5.2.1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5.2.2 基準排水量濃度換算
基準排水量濃度換算按公式(1)計算。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5.3 間接排放要求
5.3.1 排向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
電鍍排污單位向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排放時,表1中第1~20項水污染物的間接排放濃度,在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與污水處理廠商定。
——電鍍排污單位廢水收集須符合分類收集、專管輸送原則。含第一類污染物及氰化物廢水須單獨收集,其他難處理、易絡合的重金屬或其他污染物也應依據處理需求進行分類收集,通過獨立的專用明管輸送到污水處理廠內相應收集池。
——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須建有含第一類污染物及氰化物廢水的分質單獨預處理設施。第一類污染物處理須滿足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達標要求,總氰化物處理須滿足總排口達標要求。
5.3.2 排向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
當電鍍排污單位、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向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排放時,表1中第13~18項水污染物的間接排放濃度限值,可根據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處理能力商定。
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GB 18871的規定。
6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1 實施時限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地區和其他地區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自XXXX年X月X日起,太湖流域地區和其他地區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現有和新建企業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按表3的規定執行。
6.2 排氣筒高度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氣體的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限值的50%執行。
6.3 基準氣量排放濃度換算
基準氣量排放濃度換算參照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公式。
電鍍行業作為重污染企業,國家一向對排放限值管控非常嚴格,此次江蘇省首次擬發布地方標準,因地制宜,對本地其企業進行了更具體的約束。
四川漢深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對電鍍行業廢水處理有較多工程經驗,我們將與客戶方一起嚴格執行此次標準。